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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1 点击: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晋机电院〔2018〕2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晋教财〔2017〕2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社会中介机构(简称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处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环节的审计。

第五条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载明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条款。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审计

(一)审计主要内容:

1.立项论证的科学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4.立项决策过程的规范性。

(二)审计应获取的主要资料:

1.相关会议资料;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计

(一)审计主要内容:

1.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

2.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3.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4.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5.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程序的规范性;

6.概算修正的编制依据的有效性等。

(二)审计应获取的主要资料:

1.勘察设计招投标资料;

2.勘察设计合同;

3.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已批准的投资估算;

5.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概算;

6.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

7.相关会议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审计

(一)审计主要内容:

1.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

2.施工、监理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3.标底编制的准确性;

4.施工、监理合同内容完整性、合理性等。

(二)审计应获取的主要资料:

1.施工、监理招投标资料;

2.施工、监理合同;

3.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

(一)审计主要内容:

1.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程序的规范性;

2.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合理性、确认程序的规范性;

3.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

4.工程变更计量准确性;

5.签证程序的规范性;

6.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合理性;

7.索赔事项的合理性、真实性;

8.索赔程序的规范性等。

(二)审计应获取的主要资料:

1.施工图纸;

2.相关招投标资料;

3.相关专项合同;

4.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5.相关会议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一)审计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的有效性、完整性;

2.工程结算方式的合理性;

3.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

4.工程变量计量准确性;

5.签证程序的规范性;

6.调整的主要材料价格的合理性;

7.索赔事项的合理性、真实性;

8.索赔程序的规范性等。

(二)审计应获取的主要资料:

1.工程预算书、结算书;

2.工程竣工图纸;

3.施工招投标资料;

4.相关专项合同;

5.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6.主要材料分析表;

7.工程索赔文件;

8.相关会议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主要内容:

1.工程决算相关报表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

2.工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3.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

4.工程结余资金、剩余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程序规范性等。

(二)审计应获取的主要资料:

1.工程决算相关报表;

2.工程立项资料;

3.工程结算资料;

4.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5.工程验收报告;

6.相关招投标资料;

7.相关财务资料;

8.相关审计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一般自收到完整审计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征求意见稿,其他建设过程的阶段性审计一般自收到完整审计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稿。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征求意见稿,由审计处送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审计处。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相关资料报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阅批示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发工程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原则上以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所核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依据。

第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牵头,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审计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审计处,以便跟踪再审。

第十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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