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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1 点击: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晋机电院〔2018〕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院管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管干部是指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干部,以及学院授权委托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院管干部任职期间,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院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院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院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干部管理部门(组织部)提出,学院会议决定,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包括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院经济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国家、省、市及学院投入大额资金的实验实训室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等问题;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内控和监督情况。

(六)有关资料的完备情况。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要重点关注院管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干部管理部门(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组织部)的书面委托,提出审计工作请示,报分管院领导批示,经批准后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干部管理部门(组织部)同意。

第十三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审计工作组;

(二)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四条审计组组长由学院审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审计处工作人员以及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组织部、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被审计院管干部应于接到审计通知书后10日内向审计组送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被审计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干部本人基本情况、任期内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二)任期内单位(部门)历年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部门创收(或办班)情况明细表。

(三)任期末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四)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五)单位(部门)及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六)任职期间经手或负责的未完事宜,如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经手和审批的往来款项、经手借出的公家财物及发生经济纠纷未能解决的事件等;

(七)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其他资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第十八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对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五)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或其他责任;

(六)有关改进建议及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条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正式报告。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对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五条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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