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18会员会费收取及开支办法的
报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级工会“三基”建设和专项检查要求,为了做好2018年度工会会费的收缴和规范支出等项工作,6月20日下午院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项讨论和确定如下事宜:
【20日因工会委员到会人数不足(请假3人),在对会议讨论事项作出对应修改、完善的基础上,21日通过OA协同系统进行表决,一致通过(存档)】。
一、收缴会费对象
学院各系部处室在职职工(包括各单位聘用、见习且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参加本单位工会活动的职工;新入职职工须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会费交纳标准
(1)、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0.5%交纳会费(以3月份工资单相关数计算确定标准),年会费按照12个月计(本次实收时间区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2)、根据去年会费收缴的实际情况,在编以及合同制会员2017年下半年(6个月)会费按2017年核定的标准另行收取,在今年年底前择机补齐。
三、工作要求
(1)、缴纳会费是工会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享受所在工会组织内权利的物质基础,请各位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2)、工会会费缴纳按照本人所在编制单位的分工会集中收缴;为提高效率和工作的准确性,会员在确认其缴费标准、自愿签字的前提下,其会费由人事处统一造表、财务处代扣代缴,否则视同为未缴纳会费。
会费报表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号。
(3)、各分会对交纳的会费有50%的使用权,按照学院《关于工会经费及专项经费支出的具体规定》【2017党办90号文】所确定的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开支,采用先上解后报批的办法,由院工会统一管理。
院工会委员会
2018.6.21